庞艳春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残疾器具费索赔案
来源:庞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量:708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7日晚上,被告公交公司的职工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时,与原告李某某由东向西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上臂辗压伤不完全离断,最终截肢的后果,原告的伤情被评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因为当时没有安装假肢所以对残疾器具费没有支持,后原告对此项赔偿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2009)大东民一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义肢矫形公司的证明及赔偿年限判决被交公司赔偿原告假肢费232000元,假肢维修费11600元,护理费1440元,复印费40元,食宿费72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以,义肢矫形公司没有民政厅的资质审查,安装的假肢不是普通适用型,假肢配制年限及维修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民(1)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成功之处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本律师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出点子,指导义肢矫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证明。而且在相关法律在残疾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胆提出了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进行赔偿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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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庞艳春
  • 执业律所:
    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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