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艳春律师亲办案例
举证责任
来源:庞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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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甲是同学关系,被告李乙是李甲的妹妹,因被告李乙做生意,李甲与李乙多次向王某借钱用于资金周转.期间有借有还,2008年3月王某找到李甲与李乙对多年的借款进行统计,二人尚欠王某7万元,二人因无钱偿还,就为王某出具欠条一张.由于二人经王某多次催要仍未还钱,2009年王某起诉.原告王某起诉后,法院询问被告李甲,其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诉已还3000元,尚欠67000元,只是钱不是他用的,是李乙用的.应由李乙还.李乙辩称其2008年9月还了3000元后,于2008年12月还了49500元,尚欠1750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条为证,但49500元的收条没有还款年份.后经原告申请对该收条形成的年份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收条是距今1年内形成的". 2009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乙向原告还款67000元.判决后被告李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李甲的询问笔录未存在卷宗,二审法院依鉴定结论判决李乙向原告还款17500元.二审审理期间,王某就多次到一审法院要求出示李甲的询问笔录,并怀疑法官故意隐藏,但始终没有找到.二审宣判决后,王某在一审法院的卷中找到李甲的询问笔录,王某向高院提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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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庞艳春
  • 执业律所:
    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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